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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党恩 听党话 跟党走】司法救助政策“漫”解——纾难解困 检察同行
时间:2025-09-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法律的判决书墨迹已干,正义以庄严的方式得以昭示,却可能有一个身影,在判决之外的真实世界里,因犯罪侵权而陷入困境,步履维艰。他们可能是遭受犯罪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被害人;可能是目睹家庭变故,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也可能是手持生效法律文书,却难以实现权利的申请执行人……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正义的价值在于可感。司法,不仅关乎定分止争的裁判,也蕴含着一份救困纾难的温度。现在,就让我们跟随检察官的脚步,将目光投向司法进程的“最后一公里”,一同走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了解这项充满司法温情与人道关怀的特殊救济机制。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司法救助,是国家对困境中的公民伸出的一双有力援手,是冰冷法条背后温暖的注脚。它告诉我们,法律不仅有力度,更有温度。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符合上述条件,请记得寻求这份法律的守护。检察机关将始终守护着公平正义,努力让其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直抵每一位需要帮助的公民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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