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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你的肖像红线在哪里?
时间:2026-0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这个每一秒都被镜头记录的时代,你的脸可能正行走在法律的模糊地带。当朋友的“随手拍”变成商家的广告素材,当聚会合影在网络上不胫而走,甚至当AI轻易地盗走你的面容——我们不禁要问:生活中那些看似平常的瞬间,究竟何时越过了肖像权的红线?

街拍摄影师拍到了我,并把照片投稿获奖,这侵犯我的肖像权吗?

如果你只是街头众多行人中的一位,作为整体街景的组成部分出现,摄影师的使用行为通常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旨在展示城市风貌或人文气息,一般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照片以你为绝对主体(特写镜头),或者照片的标题、说明文字特别指向你并可能引发误解或负面评价,则超出了“展示公共环境”的必要范围,可能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朋友用我一张“丑照”做成搞笑表情包,只在同学小群里发着玩,没赚钱,这违法吗?

营利不是唯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除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只要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且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就可能侵权。虽然在“小群”内传播,但已构成“公开”。这会造成你的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精神痛苦。传播范围会影响损害赔偿的数额,但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拍摄学校运动会、公司年会等集体活动的大合照,需要征得每个人单独同意才能发布吗?

参加集体活动并拍摄大合照,通常可以推定参与者对拍摄及用于内部纪念、宣传(如学校官网、公司内刊)有概括性的同意。活动组织者应在拍摄前进行合理告知(如口头宣布“现在拍集体照,之后会用于宣传”)。如果参与者明确表示拒绝,则应尊重其意愿,或将其从镜头中移除/后期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在这个每张脸都可能被镜头捕捉、被技术重塑的时代,法律赋予我们的肖像权,正是守护“我是我”的最后一道防线。它无关你是焦点或背景,也不问技术如何炫目——核心始终是“我的面容,我做主”。当我们懂得边界在何处,每一次快门按下时,才有真正的自由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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