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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安全无小事!农药兽药这些“红线”千万别碰
时间:2026-09-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为推进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切实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秩序,守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本期检察官梳理农资领域常见法律风险,提醒广大农资经营户、种养从业者做到依法经营、安全用药。

这些行为,属于行政违法将被行政处罚

发生下列行为,监管部门可作出责令整改、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1.无证或者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农药、兽药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兽药经营同样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超范围、无证经营均属违法。

2.销售过期、标签不合格、来源不明的农药、兽药

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超过有效期的兽药属于劣兽药;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将受到行政处罚。

3.经营户不落实进货查验,进销台账记录不全;种养户未建立用药记录且保存不足2年;兽药追溯落实不到位

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购销记录并按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追溯扫码),否则将被责令改正并处罚。

4.违规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超剂量用药,不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农药,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使用者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家禁用药品和化合物,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否则将对单位和责任人处罚款,饲喂违禁药物的动物及其产品将被无害化处理。

5.随意丢弃农药、兽药废弃包装物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经营者或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经营者应履行回收义务,在经营场所设立回收装置。

触碰这些高压线将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达到法定标准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法释〔2021〕24号第十一条

3.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4.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合规经营、安全用药提示

农资经营主体

证照齐全,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

做好进货查验,完整留存进销台账,落实兽药追溯扫码

不销售过期、假劣、禁限用农兽药

主动告知购买者用药要求、安全间隔期、休药期

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种植养殖使用者

从正规农资门店采购农兽药,留存购货凭证

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用药,不随意加大用量、超范围用药

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

用药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妥善处置废弃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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