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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益护疆 |规范回收农药瓶、化肥包装袋 守护良田沃土筑牢边疆生态屏障
时间:2026-06-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绿水青山彰显北疆底色,良田厚土夯实粮安根基。为常态化抓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用心守护扎赉特旗的黑土地资源、乡村生态环境与河湖清水脉络,“扎益护疆”公益诉讼团队呼吁广大农牧民群众、农资经营商户自觉依规处置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共同守护耕地生态、洁净水源环境,稳固北疆生态安全格局。

一、随意丢弃农药瓶、化肥袋危害深远切莫忽视

农药空瓶、废旧化肥袋均属于危险农业废弃物,绝非普通生活垃圾。包装物内壁极易残留农药、化肥有害化学成分,若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荒滩路旁,将带来长期性、隐蔽性生态危害:

1.污染水土资源,损毁珍贵黑土。残留化学药剂渗入土层,会破坏土壤结构、损耗耕地肥力,造成土地板结退化;渗入地表水与地下水,直接污染灌溉水源,久而久之导致农作物长势衰退、农产品品质降低,严重影响粮食稳产提质。

2.毒害动植物生灵,破坏生态平衡。丢弃在沟渠河道的废弃包装物,会持续释放残留药剂,毒害鱼虾水生物;田间散落的塑料瓶、包装袋易被牛羊牲畜误食,引发梗阻、中毒甚至死亡,严重破坏乡村自然生态链条。

3.难以自然降解,造成长久污染。农资塑料包装物降解周期长达数十年至上百年,露天焚烧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随意填埋将形成土壤深层持续性污染,后期生态修复难度大、治理成本高,对乡村生态造成不可逆伤害。

二、回收处置不是选择题是法定强制义务

规范回收处置农业投入品包装物,是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法定责任、强制义务,绝非个人小事、生活陋习。

1.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第十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一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药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

2.三类主体法定责任

农户、种植养殖户(使用者)。施用农药、化肥后,充分冲洗农药空瓶、利用残余药液,将废弃瓶袋统一收纳、集中存放。坚决杜绝田间抛撒、河道丢弃、焚烧填埋等行为,主动就近上交至村级回收站点或农资门店。

三、践行“扎益护疆”行动倡议争做边疆生态守护者

青春助农,意义非凡

守护一方良田水土,贵在人人参与、久久为功。在此向辖区全体群众发出倡议:

1.自觉归集,规范存放。田间作业随身携带收纳工具,做到作业完毕及时收纳、田间不留废瓶、沟渠不留残袋。配药作业坚持充分冲洗药瓶,最大限度减少药剂残留,既节约农资成本,又降低污染风险。

2.就近上交,合规处置。主动将废弃农药瓶、化肥袋上交至辖区正规农资门店、村级废弃物回收点,不私存、不乱堆、不倒卖,全程规范处置。

3.全民共治,主动监督。积极参与乡村生态治理,主动监督身边污染行为。发现水源地、黑土地保护区、河道沟渠内乱扔、焚烧农资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可及时向乡镇农业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检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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