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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转发、商用盗图?别让这些行为触碰肖像权红线
时间:2026-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常生活中,随手拍摄他人照片、网络截图转发、商家私自使用顾客素材宣传等行为十分常见。不少人认为,没有完整露脸、简单修图加工,就不会构成侵权。实则不然,肖像权保护范围远比大众认知更广,稍有疏忽便可能涉嫌侵权。

这段对话道出了当下市场经营中十分普遍的法律认知误区。不少经营者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对他人肖像照片进行修图、裁剪、遮挡处理,不标注当事人姓名、身份信息,就可以随意在商业推广中使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肖像权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并非图片是否经过加工、是否标注身份信息,而是人物可识别性。只要普通公众能够通过照片中的面部特征、身形特点等细节,精准辨识出特定自然人,该肖像就受到法律完整保护,未经本人许可擅自用于商业宣传、引流牟利,就有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需要承担停止侵害、删除素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肖像权侵权判定不以是否盈利为唯一标准。非商用的随意转发、公开曝光,若造成他人权益受损,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法律设有合理使用例外,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一般不认定为侵权。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尊重他人肖像权是基本法治素养。日常使用他人影像素材,需要提前征得本人同意;遭遇肖像权被侵害时,可留存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人格权益,守护好自己的“面部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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