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全民守护,共护网络安全
时间:2026-09-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数字化时代,网络已经全面渗透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成为大众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网络安全连着千家万户,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深刻诠释了网络安全治理的核心逻辑。网络安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网络安全的稳固防线,离不开每一位网民的参与和守护。

一些网民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网络安全风险离自身较远,忽视日常上网暗藏的隐患。连接公共免费 WiFi、随意点击未知来源链接、出租出借网络账号,不仅极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账户被盗、财产受损,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还可能触犯法律,成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维护网络安全、遵守网络秩序,是所有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生活中诸多不当上网行为,都属于不规范的网络操作。

网络安全没有局外人、没有旁观者。个人既是网络安全的直接受益者,也是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守护网络安全,既要依靠完备的法治体系保驾护航,更需要全体网民主动履职、主动防范。

检察机关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主动学习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防范知识,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规范自身网络行为,妥善保护个人隐私信息,自觉抵制各类网络违法违规行为。人人绷紧安全弦、守住底线红线,方能共建共治共享安全、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本院概况
领导简介
机构职能
法律法规
工作报告
检察新媒体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新浪微博二维码
新浪微博二维码
今日头条二维码
今日头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