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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益护疆 |严守草原保护红线 整治私占乱堆乱象
时间:2026-10-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草原是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防风固沙、涵养水源、维系生物多样性的核心载体,也是农牧生产赖以依存的宝贵资源。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出现私拉围栏打桩圈占草原、在草原上堆放粮食、秸秆,违规在草原搭建棚舍饲养牲畜等行为,很多人误以为草原就在自家附近,临时堆放草料、粮食,圈一块地养牲畜无伤大雅,实际上这些行为属于非法占用草原、擅自改变草原用途,会对草原生态造成多重损害。

乱圈乱占、堆放秸秆粮食、违规养畜的生态危害

1.植被直接损毁,草场退化沙化。私设围栏圈地,碾压、掩埋地表原生牧草;在草原长期堆放粮食、秸秆,重物压实土壤,遮挡光照,造成草本植物枯死,土壤板结,土壤有机质下降。东北秋季多风,裸露土层极易引发风蚀,加速草原沙化。

2.切断生态廊道,影响动植物生存。围栏分割连片草原,阻断野生动物迁徙通道,也破坏草原物种自然交流;秸秆、粮食长期堆放易滋生虫害,外来物种趁机扩散,进一步挤压原生草场生存空间。

3.存在火灾隐患,威胁全域生态安全。秋季干燥,堆放在草原上的秸秆属于易燃物,遇到明火极易引燃,引发草原火灾,大面积烧毁草场。

4.污染土壤与地下水。粮食霉变、秸秆腐坏会产生渗滤液,渗入草原土壤,造成土壤污染;牲畜集中在草原散养、圈养,粪污随意堆积,雨水冲刷后污染土壤、地下水,加剧面源污染。

5.破坏草原管护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私自圈占分割草原,破坏草原统一规划利用,超出核定载畜量饲养牲畜,违背草畜平衡制度,长期会造成草场承载力透支,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小课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三条: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如何依法保护草原

1.合法使用,先审批再利用。确需临时占用草原,必须向林草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依法办理草原使用审批手续,落实植被恢复方案,按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禁止先占用后补办。

2.分区生产,不在天然草原堆存秸秆粮食。粮食、秸秆、饲草要在自有建设用地、人工饲草地内规范存放,不得占用天然草原堆放;秋收后及时清运田间秸秆,不向草原区域转运堆存。

3.落实草畜平衡,规范养殖模式。按照核定载畜量饲养牲畜,禁牧、休牧区域禁止放牧;提倡舍饲圈养,配套建设标准化圈舍,及时收集处置畜禽粪污,不要在天然草原搭建临时棚舍集中饲养牲畜。

4.主动巡护,发现违法及时举报。农牧群众可共同监督草原状况,发现私拉围栏、圈占草场、草原堆料、违规养殖等破坏草原行为,及时向林草部门、检察机关举报。


检察官提醒

草原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并非“就近就能占用”。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审批,不能私圈草原、在草原堆放粮食秸秆、搭建设施集中饲养牲畜。守护草原,人人有责,让我们共同守护扎赉特的碧绿草场,筑牢北疆生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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