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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益护疆 | 普法释法:读懂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公益诉讼法律规定
时间:2026-10-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社会安定、发展进步的重要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律全文包含序言、总则、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65条。该法的公布施行,增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公益诉讼专门条款,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责,为检察机关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维护民族团结进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支撑。

一、核心法条及释义

第三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释义:本条明确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主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法律将"四个与共"理念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引导各族群众增进共识、凝聚力量,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水平高低,一律享有平等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释义:本条确立民族平等基本原则。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高低优劣之分。法律严禁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是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民族领域公平正义的基础性规范。

第六条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禁止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隔阂和民族分裂的行为。

释义:本条明确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基本遵循。法律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同时划定法律红线,对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隔阂的行为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民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释义:本条是民族团结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门条款,具有重要制度意义。

一是保障公民监督权利。群众发现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或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可依法投诉、举报、检举,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治理格局。

二是明确司法保护路径。对于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法律授权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运用司法手段维护民族团结大局。

三是完善法治保障体系。该条款将民族团结保护纳入公益诉讼制度范畴,使民族领域公共利益保护有法可依、有制度保障。

二、携手共护民族团结

维护民族团结,是宪法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离不开全社会共同参与、协同守护。

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举报反映,携手守护民族团结大局。

我们倡议:主动学习、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刻理解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语言文字与文化传统,在日常交往中相互理解、彼此包容;自觉抵制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隔阂的错误言论和不当行为,主动劝阻各类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共同维护团结和睦、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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