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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法律意识“放假”,这份暑期安全指南请收好
时间:2025-07-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盛夏已至,孩子们翘首以盼的暑假终于到来。然而,在我们享受欢乐时光的同时,各种安全隐患也如影随形。每一起悲剧的背后,往往都隐藏着安全意识的缺失。这份暑期安全普法指南,帮助家长和孩子用法律武器构筑安全防线。

这些场景

您和孩子是否忽略过?

野生动物投喂风险

危险行为违规向动物投喂零食、水果等食物,或恶意惊扰动物(如拍打展窗、高声喧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人的管理,严禁游人在动物展区内惊扰动物和大声喧哗,闭园后禁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各种活动。

安全提示:安静观赏,保持安全距离。遵守园区规定,不翻越护栏、不伸手靠近动物。发现他人投喂或挑逗动物,及时劝阻或通知工作人员。

16周岁以下禁骑电动车

危险行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擅自驾驶电动自行车,或超员搭载其他未成年人,极易导致车辆失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安全提示:家长应以身作则,遵守交通规则,为孩子树立榜样。为孩子规划安全出行方案,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或步行。

未成年人打赏风险

危险行为:未成年人擅自打赏主播或进行大额游戏充值,可能导致家庭经济损失和个人信息泄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提示: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启用青少年保护模式,定期检查孩子的消费记录和上网行为。加强网络素养教育,培养理性消费意识。

未成年人禁入娱乐场所

危险行为: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夜店、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易接触烟酒、不良社交,甚至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或参与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安全提示:引导孩子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参与体育锻炼、阅读、艺术创作等活动。履行监护责任,通过日常交流了解孩子的活动和交友情况。

快乐暑假,安全不放假

让我们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

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愿每个孩子都能度过一个

平安、健康、快乐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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