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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车窗抛物 守护文明出行
时间:2026-09-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关系着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日常行车时,个别驾乘人员贪图一时便利,随手从车窗抛掷纸巾、果皮、饮料瓶、烟头等杂物。这类看似微不足道的举动,既会破坏道路环境卫生,还会扰乱正常交通秩序,潜藏着不容忽视的交通安全风险。

车辆行驶状态下,随手抛出的杂物会伴随车速产生惯性冲击力。轻薄杂物易遮挡后方驾驶员视线,致使驾驶人判断失误、采取紧急避让,进而引发车辆刮蹭、碰撞等交通事故。硬质杂物的冲击力更大,很容易砸伤路边行人以及骑行人员,对群众人身安全和道路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向道路路面抛撒物品属于交通违法行为。该行为既违背文明出行的社会公序良俗,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相关规定,交管部门可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车窗抛物一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事故后果,还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道路安全治理不能依靠单一力量,需要全民参与、群防群控、共建共治。杜绝车窗抛物乱象,一方面要求驾乘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侥幸心理与出行陋习,做到文明规范行车。另一方面呼吁社会公众主动开展监督,对身边这类危险不文明行为及时提醒、积极劝阻。依靠个体自律夯实安全根基,依托全民共治整治交通陋习,携手守护安全畅通、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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