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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时间:2026-09-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202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式施行。作为新时代第一部民族领域的专门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不断拓展深化,党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

重大意义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迫切要求;是凝心聚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需要;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举措。

重点内容解读

序言

序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为叙事主线,重点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意义;宣示和明确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具体任务和努力方向,对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提出明确要求。

第一章 总则

该章全面贯彻、具体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十二个必须”的核心要义,贯彻落实宪法规定,明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核心概念,规定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等重要原则,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

该章明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各族群众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并规定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弘扬、理论研究、宣传教育等有关的机制和载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该章规定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条件和要求,明确促进各民族和谐融居、人口流动、互嵌式发展,对通过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网络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 推动共同繁荣发展

该章主要围绕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规定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赋予“三个意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要求,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安边固边兴边、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规定,切实推动民族地区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各地区在经济上更加紧密地连在一起、融为一体。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该章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制度机制、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写入法律,充分调动各方资源,保障前述章节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该章坚持引导性与约束性并重,针对相关主体损害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形,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该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法律的实施时间。

关键词速记

1.“五个共同”

中国各民族是“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

2.“十二个必须”

必须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高度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

必须把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

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

必须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

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必须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

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必须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必须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

必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必须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3."五个认同”与“五观”

各族群众要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

4.民族工作格局

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

5.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

每年9月的第四周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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